湖南省厅拟发布《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这2类情形属于低价中标,应当否决投标!
时间:2023-05-29      来源:返回列表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函。

附件1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明确以下内容。

编者注:附件2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也有同样规定。

这2类情形属于低价中标,应当否决投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经评审论证,出具书面意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其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计0分。

第三十一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中标候选人可以排序、也可以不排序

第三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文件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政策体系,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现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6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单位加盖公章)反馈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意见收集邮箱:hnzjtjsjdc@163.com

附件(点击可下载全部):

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9日

NO.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已取消资质核准的,不得强制要求资质作为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来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以及项目发包时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资料、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为可编辑的CAD版本)等;

(二)招标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期、投资限额等的明确要求,设计指标要点、有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三)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提交要求;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投标人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要求,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的编制深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图。

第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招标人和投标人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明确的投资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由招标项目的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其他费等组成。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招标文件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和编制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5日;技术方案采用计分制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40日。

第十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技术方案、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合格制资格预审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一)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的招标,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二)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启动的招标,评标委员会一般由9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类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类专家包括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专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政府投资工程确有需要委派招标人代表的,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其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现场应当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九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条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工程总承包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技术方案、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以及投标报价。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未超过25的,应当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可以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下一步评审、比较。

技术方案评审包括总承包方案、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它,招标人根据工程类别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启动的设计阶段确定评审计分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轨道、机场等超大型特殊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调整相应奖项设置,并可对报价评审中的β值和评审因素中的技术方案权数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业绩、财务情况、企业优良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及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70%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相关指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最高投标限价小于3000万元的采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小于1000万元的采用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合理设置类似工程相关指标和特征。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经评审论证,出具书面意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其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计0分。

第三十一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

NO.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第八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九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项目经理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七)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按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1.合格投标人未超过25个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全部确定进入详细评审。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1.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未超过25个的,应当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可以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得分乘以相应权重之和由高至低顺序入围的25个投标人,其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的全部进入下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八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和投标报价。

轨道、机场及其他超大型特殊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合理调整优良信息设置、增加财务状况评审,并可对投标报价评审中的β值和评审因素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权数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第二十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项目经理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特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合理设置类似工程相关指标和特征。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五条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

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5.投标报价评审表

6.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

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下载全部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NO.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政策制定以及结果发布,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官方网站征集。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申请及信息采集。

企业可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注册账号,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申请参加信用评价,录入、查阅相关信用信息与评价结果。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录入,且所有信息采集工作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完成。信息自采集次日起自动通过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动态公示。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生成、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由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异议处理。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评价结果公示前,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经核实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异议的处理原则上在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前前完成。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采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公告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条  错误处理及责任追究。评价结果公告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确需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确认后修改、公开。

招投标过程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误,影响评标结果且对其有利的,应按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错误,异议处理不及时,或者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省外入湘企业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与我省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市区公布的信用信息,可以用于我省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需要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评价结果的应用在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告知书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表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评价汇总表

下载全部附件: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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